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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阮**、刘**、陈**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阮**、刘**、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1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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