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农村**司钢贸城支行与泉州成**限公司、缪**、缪**、李**、福建金**限公司、泉州三**有限公司、杨**、肖**、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杨**、杨*、肖**、泉州三**有限公司、泉州成**限公司、缪**、缪**、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鲤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泉州三**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和电力设施作价人民币118368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贸城支行抵偿被执行人泉州三**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相应借款本息(本案债权本息抵偿金额为人民币15558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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