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漳州分行与被告漳州泰**有限公司、漳州吉**限公司、众彩实**限公司、福建**限公司、蔡**、祁**、黄**、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漳州分行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八被告名下2600000元资金或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以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漳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漳州泰**有限公司、漳州吉**限公司、众彩实**限公司、福建**限公司、蔡**、祁**、黄**、苏**所有的2600000元资金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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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