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邮政**司永春县支行与姚**、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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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涂钟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黄**、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莆田农**司江口支行与林**、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与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诉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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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与邹**、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