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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永春县支行与姚**、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永春县支行(以下简称永**银行)与被告姚**、姚**、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姚**、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银行诉称,201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姚**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即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2、贷款年利率14.58%,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前十个月还利息,后两个月还本息。3、不按时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4、被告姚**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姚**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同时原告还与被告姚**、姚**、姚**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姚**、姚**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姚**发放50000元贷款。姚**按约逐月偿还了前6个月的利息,但自2014年8月18日起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逾期182天,拖欠本金50000元,利息及罚息4790.34元,累计拖欠借款本息54790.34元。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与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和罚息计算办法计算)。2、被告姚**、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均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姚**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99974Q114014990402)、与被告姚**、姚**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姚**发放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为煤炭进货资金,借款期限为1年即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贷款年利率14.58%,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前十个月还利息,后二个月还本息;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保证人姚**、姚**作为保证人对联保所有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约发放了5万元借款,姚**按约偿还了前6个月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现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贷款手工借据、还款计划表、贷款账户明细表、催收函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银行与被告姚**、姚**、姚**签订的小额借款及联保协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姚**在借款期满后,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请被告姚**偿还借款本息,由保证人姚**、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姚**对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姚**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举证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利息)。

二、被告姚**、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姚**、姚**、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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