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诉被告涂**、涂曲星、陈**、林**、涂**、涂钟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斗信用社与林**、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邱**、许**、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潘**、洪**、潘**、潘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颜珊妹、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斗信用社与吴**、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黄**、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莆田农**司江口支行与林**、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田涵江支行与蔡**、蔡**、田**、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