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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涂钟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诉被告涂**、涂曲星、陈**、林**、涂**、涂钟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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