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莆田农**司江口支行与林**、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莆田**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被告林**、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马**、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农**司江口支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莆田**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撤回对被告林**、马**、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4元,由原告福建**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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