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永春支行诉被告颜**、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永春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永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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