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与中国银**永春支行、颜亚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永春支行诉被告颜**、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永春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永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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