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与被告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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