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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州新浦路支行与欧**、汤**、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新浦路支行与被告欧**、汤**、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州新浦路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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