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田涵江支行与欧**、姚**、林**、欧**、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田涵江支行与被告欧**、姚**、林**、欧**、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以被告欧**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姚**、林**、欧**、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田涵江支行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姚**、林**、欧**、欧**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欧**、姚**、林**、欧**、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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