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临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赵**、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徐**、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宋**、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冯**、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秦**、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郑**、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临海市支行与徐**、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许**、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临海**有限公司与黄**、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