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临海市支行与被告徐**、金**、黄**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临海市支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临海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