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州南阳路支行诉被告王**、河南**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工商**州南阳路支行于2009年8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州南阳路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南阳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