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王**、王**、周**、王**、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