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张**、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保全费360元,共计63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