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刘**与刘**、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刘**、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