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司狼城岗支行与被告郭**、郭**、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司狼城岗支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狼城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狼城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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