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与被告尚**、尚**、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韩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韩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