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刁家支行与尚**、尚**、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与被告尚**、尚**、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韩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韩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韩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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