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何*、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四万零一百四十四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六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郑**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退还原告郑**限公司中牟支行三万九千三百七十六元五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