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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与孙**、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与被告孙**、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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