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陈**、何**、白宏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