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周**、苏**、刘**、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胡**、侯*要、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张**、张**、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张**、侯**、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侯**、胡**、侯*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袁*、袁*、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于卫涛、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冉**、丁**、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郑庵支行与被告潘**、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郑庵支行与被告赵**、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中牟农**司郑庵支行与被告刘**、郑**、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