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创建、韩**、位永*、魏**、杨**、位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创建、韩**、位永*、魏**、杨**、位战军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