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陈**、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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