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陈**、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陈**、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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