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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宇航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与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宽甸宇航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7月31日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和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中色**金公司承建水利六局发包的工程,后中色**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二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475002.06元;2、被告返还质保金1318105.27元;3、被告返还预交的税款1290959.86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以及欠款的延迟支付的利息163687.08元(利息从2014年8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上述款项共计6297754.27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名称错误,应当是“中色十**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送达后,被告提出原告起诉的名称错误,应当是“中色十**限公司”,与原告起诉的名称不一致,现原告以“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为被告起诉,显然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宽甸宇航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84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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