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申请追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沈阳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1)沈*执字第170号)的过程中,郑**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辽宁建**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实集团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成**司由建**公司和李**于2006年3月30日出资成立,其中建**公司出资25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1%,为此郑**申请追加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3年11月29日,成**司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裁定程序驳回追加申请。本案中,郑**以成**司设立时,建**公司向其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建**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郑**的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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