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陈**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刘**被执行人沈阳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沈中执字第421号一案中,案外人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陈**称:其出资68266元、68266元和191797元、191797元购买了沈阳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法库县X街“日升如意城”X号楼X门、X门车库和X号楼X门、X门商业网点,并已实际占有。请求依法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依法查封了沈阳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法库县X街“日升如意城”X号楼X门建筑面积26.46平方米、X门建筑面积26.46平方米车库和X号楼X门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X门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商业网点。2015年7月9日,案外人陈**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0年1月31日,陈**出资68266元、68266元和191797元、191797元购买了沈阳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法库县X街“日升如意城”X号楼X门建筑面积26.46平方米、X门建筑面积26.46平方米车库和X号楼X门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X门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商业网点。陈**对该房屋已实际占有。由于工程建设及本院查封等原因,至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对其购买的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且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上无过错。因此,案外人陈**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沈阳市法库县X街“日升如意城”X号楼X门建筑面积26.46平方米、X门建筑面积26.46平方米车库和X号楼X门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X门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商业网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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