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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威**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威**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沈**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与代理审判员朱**参加评议活动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存在如下问题:一、原审法院在认定辽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对该鉴定意见无法采纳的情况下,仅依据上诉人正昊机械厂的投资人张*出具的内容为“张*铁艺根据物业提出,富海云天园区业主投诉,张*同意园区不合格铁艺全部更换(按原合同要求去做,不合格全部更换)”的说明,来认定涉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事实依据不足;二、辽隆造字(2013)2218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虽然上诉人正昊机械厂并无相反证据对其予以反驳,但也不能因此确认该报告的效力;三、辽宁威**团有限公司请求违约金赔偿数额为214,788元,而原审判决沈**机械厂支付违约金215,788元,故原审判决违约金数额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故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沈**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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