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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顺**任公司通达分公司诉被告沈阳好**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顺**任公司通达分公司诉被告沈阳好**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进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阳顺**任公司通达分公司诉称,2005年7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厂房、综合楼工程;工期为110天。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同年12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2007年1月1日前分三次还请所有工程欠款。然而被告未履行自己的承诺,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迄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912285.90元及从2006年2月28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银行贷款利息52714.76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施工建设的部分卫生间渗漏,水房积水,部分天棚漏雨,我公司与原告多次协商,至今未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厂房、综合楼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工程;工期:从开工之日起110天;质量等级:合格;付款方式:主体工程封顶,被告支付给原告80-100万元工程款;2006年春节前累计支付给原告200万元工程款;2006年“五一”前将剩余工程款结清;如不能按期支付,被告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给原告,作为违约金。后,双方履行了该合同,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05年12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工程结算款为620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043088.10元,尚欠5156911.90元,于2006年春节前还款50万元;该建筑房证下来后45天内还款300万元;余款1656911.90元于2007年元旦前还清。后,被告未履行该承诺,致使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款项为1912285﹒90元及利息52714﹒76元,被告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05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2005年12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诚信履行。被告在履行该协议时,拖欠工程款,有违约行为,为此于同年12月24日给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得到了原告的谅解,但还未诚信予以履行,继续拖欠工程款,致使原告诉讼至法院。现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拖欠工程款数额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和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工程保修一事,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沈阳好**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顺**任公司通达分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912285.90元及从2006年2月28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2714.76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起诉费19835元由沈阳好**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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