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易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二房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易总公司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0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易总公司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宁**易总公司撤回上诉,仍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上诉人**易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