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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参加评议。于200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唐**,被告沈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60元,减半收取17,33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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