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岫岩**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