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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发公司与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岫岩满族**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岫岩**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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