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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鞍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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