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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被告磐石市牛心镇朝阳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磐石市牛心镇朝阳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元,由原告朱**承担515.00元,退回原告515.0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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