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磐石市牛心镇朝阳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元,由原告朱**承担515.00元,退回原告515.0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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