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XX**限公司诉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于2007年3月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X**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100,000元。给付方法:2010年7月底、8月底前各付30,000元,同年9月底前支付40,000元。如被告逾期不付,则应另行补偿原告损失11,5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