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红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红**限公司、无锡滨**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960万元。同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将采取其它方式解决纠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红阳**限公司、无锡滨**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