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诉被告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起诉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3,40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公司偿付原告马*工程款1,100,000元,支付方式:2009年1月24日前支付50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支付35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8,871元,减半收取9,43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435.50元,由被告上海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