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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标的额已达31132万元,应由上海**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辖区内;又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根据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受标的额限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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