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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三(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将提交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是指上海**员会这唯一的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不属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签署地为上海,上海仲裁机构分别为上海**员会和中国国**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但该约定未确定具体仲裁机构,故该仲裁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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