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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地域及级别管辖,仅对级别管辖做出裁定,但对地域管辖未处理。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书,按约定管辖,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地域管辖的异议已经浙江省**民法院终审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一审法院受案标准,原审法院依照级别管辖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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