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37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认定,2008年3月,B与A达成口头协议,由B组织人员对A承包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558号上海金**有限公司新建大楼玻璃幕墙工程进行安装施工,约定安装费用按面积计算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64,000元,同年8月安装工程完工,A陆续支付了安装费用262,500元。2008年9月22日,A向B出具了结算凭证,载明余款101,500元,另留20,000元保修金一年到期付清,其余款项在10月30日内付清。此后,A又陆续支付B87,000元,余款14,500元未付。B催讨无着,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A支付安装工程款14,500元,支付利息损失,按欠款14,500为基数,自2009年9月2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A则不同意B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中,A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由案外人出具的赔款证明(2008年12月11日)一份,证明A曾向案外人赔款8,057.50元。经庭审质证,B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B已按约施工并交付,A对工程余款的支付已向B出具应付款凭证,现A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约定,B诉请要求A支付工程余款及其逾期付款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辩称其赔付给案外人的损失,该赔付存在与否,不能作为A拒付B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倘若赔付存在且与B有关联的,A可另行诉讼。

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依法作出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工程款14,500元;二、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14,5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09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A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A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A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中损坏了地坪,致上诉人向业主赔款8,057.50元(该款已经支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损失的分担问题未果,故未向被上诉人支付尾款,现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半的赔款,并在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后再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余款;2、上诉人未支付尾款事出有因,且双方之间多次承接工程,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要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如其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B辩称:上诉人未在赔款的两年内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故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赔款一事。据此,其认为原判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已经进行结算,上诉人应按自己出具的结算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上诉人逾期未支付尚欠工程款14,500元,被上诉人要求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向案外人赔款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半的赔款并在其所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