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某(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三(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某(上海**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上海**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某某(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5元,减半收取2,682.50元,由某某(上海**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