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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9.3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4.67元,准予上诉人*公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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