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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王*、被****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07年11月3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包施工**公司的扩建厂房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鹤立西路108号,工程内容为车间(一)加层、综合楼加层、车间(三)新建、土建安装等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2,100,000元(人民币,下同)。2008年7月6日,**公司书面通知**公司施工已全部完成,通知**公司于7月9日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初验,并要求初验通过后及时报质监站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2008年7月9日,**公司、**公司初验后签署《工程初验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对查看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在三日内整改修复,施工方在次周报质量安全监督站等。

2008年7月14日,**公司出具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致原南汇区质量监督站,称**公司厂房扩建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并定于7月17日组织竣工验收,此外,**公司在**公司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上加盖公章,**公司遂将上述资料以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施工单位所需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了原南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此后,因缺少环保、规划等相关申验资料,涉案工程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2009年1月**公司连续使用系争工程至今。

2009年1月11日,**公司、**公司签署《工程决算及付款确认书》,约定**公司为**公司施工扩建厂房工程,决算及付款确认如下:1、**公司土建厂房工程合同价为2,100,000元,后调整为2,400,000元,……6、按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为78,467元,于保修期限内(2010年12月31日前),在没有发生工程质量或发生工程质量**公司及时维修后,按时无息支付**公司保修金;……。

2009年12月,**公司曾向**公司提出系争工程水管漏水,**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

2011年4月,**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78,467元及相应利息。**公司辩称**公司施工的地坪存在沙化、坑洼,并存在钢筋外露、墙体开裂、水管漏水等质量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公司无证据表明2010年12月31日前其向**公司提出并系争工程发生了其所述的地坪沙化、坑洼等质量问题。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浦*一(民)初字第12832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公司工程保修金78,4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会同双方当事人对系争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存在的质量问题一是地坪沙化、坑洼,二是底层两个卫生间未修理完毕无法使用。**公司表示对卫生间愿意修复,但地坪问题是**公司自己使用不当造成,与其施工质量无关。之后**公司于2011年12月11日对系争工程底层两个卫生间进行了修理。上海**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对**公司报修的水管漏水修复完毕,该质量问题已不复存在,维持了原判决。

2009年5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至A公司涉案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记载:A公司(车间三扩建)工程于2008年8月完工,2009年1月投入使用,连续使用至今,目前尚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手续办理过程中建设方未收到施工方质量竣工资料。

2012年4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公司交付**公司扩建项目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档案资料、施工单位主要原材料检验和验收的报告、子工程初验报告;2、**公司赔偿**公司损失80,000元。

原审审理中,A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及造成申请人的损失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司在完成施工工程后已发函通知**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双方2008年7月9日会议纪要内容,约定次周报质量安全监督站,从**公司提交**公司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以及经**公司盖单确认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反映,**公司授意**公司向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相关申验资料,现**公司已按约将施工方应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了原南汇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由于缺乏建设方的建设规划等相关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未能如期开展,**公司再次诉请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等报验资料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提出的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2011)浦*一(民)初字第12832号、(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公司无证据表明在质量保修期内存在地坪沙化坑洼、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公司提出过,**公司在本案中就上述问题亦无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而**公司就水管存在的漏水问题,**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已进行了维修,**公司在(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19号案件的审理中已就修复后的地面填平,该判决已认定该质量问题已不复存在。而且,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公司擅自自2009年1月使用至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此,**公司在原审审理中提出对质量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其诉请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请。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称,**公司从未授权**公司代为向质监部门提交验收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验收的活动应当由建设方完成,相关验收资料应当由建设方收集并报送质监站,施工方无权私自向质监站报送验收资料,故**公司负有向**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原审法院对**公司要求**公司提交竣工资料的诉请不予支持错误;系争工程使用中出现水管漏水、地坪沙化、坑洼、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公司多次要求**公司派人维修,**公司均不予理睬,即便建设方使用了工程,也不能免除施工方就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不予支持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工程竣工后**公司将相关竣工资料送至**公司处,**公司盖章确认后委托**公司将该些资料送交质监站,且根据原审法院的调查,这些资料目前均在质监站,**公司再要求**公司提供竣工资料缺乏依据;系争工程交付后**公司即使用至今,**公司曾就漏水问题要求维修,**公司随即派人进行修理,除此之外从未接到过**公司的任何报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擅自使用工程,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等资料的请求。向发包方提交竣工报告等施工资料是施工方应履行的义务,本案证据显示,**公司施工完毕后**公司组织了工程验收,双方在工程初验会议纪要中明确于下周报质量安全监督站,而在提交给质量监督站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提交的相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上**公司均盖章予以确认,如**公司认为应由其自己向质监部门提交相关竣工资料,理应收取**公司交付的竣工资料而无需在该些资料上加盖公章后再返还给**公司,故**公司主张其系受**公司委托将相关竣工资料送至原南汇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符合客观事实,且**公司提交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等目前均留存于质监部门,故应当认定**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施工资料的义务,**公司要求**公司再次向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等资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公司自2009年1月起即实际使用系争工程至今,而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期限已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在保修期间内曾就其主张的地坪沙化坑洼、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向**公司提出过维修主张,也无证据证明**公司在接到**公司的报修后拒绝维修,**公司在实际使用工程长达3年多时间且保修期已届满的情况下再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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