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2元,减半收取计4,781元,本院准予上诉人张某某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