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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42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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