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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E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3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C、D、被上诉人E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X研究院之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0元,减半收取10,77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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