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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04元,分别退还甲公司42,302元,退还乙公司42,302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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