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三(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陈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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